該不該廢除死刑? 法務部長王清峰的一席話,引來極大的爭議,還導致她下台。
死刑是社會大眾對於罪大惡極的人,最原始的呼喊,最極端的懲罰。
廢除死刑是法學/法理反覆交辯,而得出相對較為理性的結論。

對於大惡人,大家都以除之而後快,把他幹掉,是最直接乾脆的了,
但法學/法理進步至今,越來越發現事情並不是那麼單純,前提是定罪的程序並不是完美無缺的,
那執法者也就有相當程度的惡行在裏頭,雖說並不是抱持惡意,但也還是沒法保證全數都沒惡意,
這樣的瑕疵,怎能可以拿來執行剝奪他人的性命? 這樣的正當性似乎就不完整了,尤其是攸關性命的大事。

很有名的刑法第一百條(內亂罪)被中華民國政府濫用,才有"白色恐怖"時期,
1992年5月16日修法,才免於政府對於人民思想箝制,濫用刑責,
這是中華民國立法史上的故事,也說明法律在執法者上的瑕疵可能,

檢察官對於嫌疑人的有罪認定跟無罪認定前提,也吵過不知多少回了,
也許大家都該去看一下"重案對決 Law Abiding Citizen"這部電影,會有所啟發,
整個定罪的程序,不管是在哪裡,檢察官和法官都是人,
就算是有心維護公正公益,但仍無法保證絕對的公正公義,我們還是得靠這些人來維護公正公義,

法律之前人人平等,法則不應因為他是被檢察官納入嫌疑人之後,就被剝奪應有的權利,
事實上,檢察官擁有的法律資源,和執行程序上的優勢,是高於嫌疑人太多,
如果有激情(視惡如仇)的檢察官和法官,相信對於用刑的聲明及判決,也會較重一些,哪來的平等?
萬一法官親屬也是有受害經歷,叫他來審這個嫌疑人,這人不就死定了,所以法院也有迴避的規範,

廢除死刑,也就是排除誤判而造成無可挽救的生命喪失,
不過我也不知道當這些人都明顯的心神喪失到這種地步了,還有甚麼挽救的地步?
社會文明進步,大家共存共榮,殺人犯這種人已經損害他人的生存權,更有可能危害更多人的生存權,
且情節惡行惡意重大,又罪證確鑿,不知道這些人還會危害多少? 浪費多少社會成本?
執法者在這時掌生殺大權,的確是令人天人交戰,
以良善一方來看,任何人或任何組織團體,都不該有這種權力,
但惡意殺害他人是已發生的事實,整個社會不能視而不見,反倒是得花更多成本及力量來對抗,

當死刑的規範仍在時,不免社會大眾,仍有呼喊執行死刑的必要,
廢除死刑,也就是對抗惡勢力的方向轉變,得投入更多社會成本來疏導或防堵犯罪的可能,
大家都知道,這世界/社會還沒進步到那個地步,我們仍是得用最原始的方式,讓法律來做最後一道防線,
希望有天能廢除死刑,但不會是在沒相對應的措施,及有效辦法出來,還有確切證據說服大眾之前,
總不能增加社會大眾的恐懼,而天真的期望這是個和樂社會,罪犯自行消失,
如果換個時空,這些罪犯會不會有所不同而向善? 有可能,但這種假設仍是同樣令人質疑,
就算答案是肯定的,廢除死刑,那也要等到那個時空被創造的時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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