現代的事務,很多都是靠協商的結果,國家立法要協商,
一般的日常買賣也有快速簡單的協商過程,標價,你同意銷售內容上的標價的話,拿到櫃台結帳,
只是有更多的事務需要談到很複雜的協商內容,問題就來了,

部分同意,部分不同意,算不算達成協議?
無意疏忽掉某些項目,蓄意隱瞞部分細節,或因故事後反悔,算不算欺騙?
話是人講的,每次都佔上風,每次都佔人便宜,每次都贏,另一方會不會考慮還以顏色?
製造矛盾,引起衝突,這樣又是甚麼居心?
鄙視,不尊重,玩弄手段,設立屏障,這樣是創造優勢?

協商,擬訂策略,運作得宜,有時,各項條件具備,要勝出並不困難,
只是協商是要謀誰的利? 誰又從中得利? 這個天平就不容易平衡了,
創造雙贏是個理想,總是有人贏的比較多,不平就出現了,
要創造協商的和諧氣氛,必須是要參予協商的各方都能尊重他人的立場,不損害他人權益的前提來討論解決方案,
草率魯莽的只為爭取自身利益,堅持自我立場,強壓別人,那爭戰就無可避免,
互不信任對方會遵守善良原則之下,這樣可能就剩下權力鬥爭,
就看協商的勢力結構,勢力太過懸殊的狀況下,大致也算不上能有實質協商,強勢霸凌弱勢另外一方罷了,

文明就是協商出一套運作機制,法律就是文明的產物,決不會是完美,
但對於一般善良人來說,簡單的法律也就夠了,
當人/事情/狀況越來越複雜,甚至尋找漏洞所在,變成要大費周章修更複雜完備的法來補漏洞,
直到人已經無法負荷的複雜為止,無力對抗法律的龐雜,卻又害了更多無辜的人,這是法之惡所在,
許多時候,訂法的人為了一己之私,或無法排除主觀的盲點,規範本是保障遵守社會規矩的人,
當劃分界線錯誤時,就會成為部分人的阻礙/障礙/干擾,

協商不用心,不願動用智慧想個周全,總是難有好結果,
但複雜到協商成本太高時,猜個拳決勝負,丟個銅板當決定,也不失為一個好方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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